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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华挪用公款案作出判决
2020-10-22 10:58:00  来源:

  2020年9月28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原现金会计刘华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公开宣判。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刘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编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