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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因盗窃罪一审获刑
2021-02-23 10:38:00  来源:

  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某某盗窃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编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