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孟某某申请撤销杨某某监护人资格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开庭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杨某某作为未成年人于某某的母亲,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判决撤销杨某某的监护资格,指定于某某的祖母孟某某作为于某某的监护人。
判决后,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认为,于某某的父亲去世,母亲被撤销监护权,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于2021年5月12日建议民政部门将于某某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民政部门接建议后,于当天进行审查并完成审批,于某某从次月起领取保障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