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院四方面入手 扎实推进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试点工作
2016-12-15 09:46:00  来源:

    2013年底,我院被省院确定为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试点单位,为了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坚持一丝不苟抓部署谋划,一着不让抓落实推进,力求真正发挥出试点作用。

    一是营造试点氛围白热化。省院对试点工作进行部署后,我院一方面抓内部发动。及时召开全体干警大会,学习传达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引导干警正确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动干警以务实的态度、扎实的作风、靠实的举措确保使命必达、目标必成。同时,依托本院探索建立的个人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年初,从检察长到各部门确定的试点工作联系人,均将推进试点工作纳入年度个人绩效目标,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抓外部联动。及时向区委、区人大汇报试点工作,充分阐明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得到区领导的高度重视,明确将试点工作纳入2014年全区政法重点工作。主动对接区政协,将试点工作纳入了政协民主监督小组监督范畴,探索建立检务公开民主监督机制。邀请代表委员、高校学者和律师代表座谈,就如何高质态推进试点工作展开研讨,并就初步拟定的实施方案提出修改意见。

    二是推动试点制度规范化。围绕省院出台的试点方案,我院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从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公开载体等方面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界定公开范围。参照省院方案,明确8类必须公开的终结性法律文书,细分了不予公开和可以不予公开的各类情形。其中,明确将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文书也列入不公开的范围。规范公开流程。对法律文书的制作、审核、审批、上传、答复、期限以及风险评估等规定了较为细致严密的程序,全力确保试点工作的规范严谨。打造公开平台。根据门户网站、检察微信、LED显示屏、为民服务中心的不同特点,探索打造“四位一体”的公开平台。目前,我院所有应公开的终结性法律文书均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微信平台、LED显示屏则根据案件办结时间,对公开文书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同时,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依当事人查询予以公开。细化责任追究。明确由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督察,在法律文书公开、网络舆情监控、意见答复等工作中,有拖延、隐瞒不报、不答复等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严格问责。

    三是创新配套措施多样化。围绕试点工作的关键节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提速增效。坚持事前配套抓管控。依托本院开展的“办案质效提升年”活动,利用集中春训等机会,通过培训、点评、比赛等方式,组织干警全面提升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努力确保文书质量。着手确定内部执法统一标准,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组建课题组,以“相对不起诉案件统一标准”为方向,研究制定常见罪名刑事案件不起诉“负面清单”,如将交通肇事逃逸、破坏性盗窃等列入清单,有相关情节的一律不得作不起诉处理。坚持事中配套抓监督。围绕作出决定前和文书公开前两个事中节点,积极引入外部监督。在决定作出前,探索引入公众参与决策机制,邀请人民监督员、代表委员、社区代表、当事人单位代表、高校学者等就相关案件是否起诉进行公开审查、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检委会决策的重要参考。3月4日,针对一起尚在审理的交通肇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首次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此外,在文书公开前,组织代表委员、律师等进行座谈,从不同角度探讨文书公开后的效果,听取对文书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事后配套抓跟踪。不断增强公开文书的说理性,要求公开文书必须将当事人的诉求、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等情况全面阐释清楚。着手在门户网站设立讨论答复区,通过与当事人的在线互动,直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组建答复应对小组,专门研究答复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意见。同时,在公开文书后附注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必要时还附注相关司法解释,既方便了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了解处理依据,又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确保试点效果优质化。确保案件质量零瑕疵。引导干警正确认识法律文书公开的底气来自于案件质量,以试点工作倒逼案件质量提升。今年以来,我院组织案件质量评查 138件,未发现程序性和实体性瑕疵。确保文书制作零差错。组织成立公开文书审核小组,从格式、内容和文字表达等方面对公开文书进行审核把关,文书公开前,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反复校对,确保每份公开文书的精准、精练和精致。目前,我院公开的所有法律文书均无错字、别字以及不规范表述。确保文书公开零遗漏。按照试点要求,确保应公开的法律文书全部公开。实践中,我院针对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且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案件,将相关案件起诉书也统一纳入公开范围,有效丰富了公开内容,提升了公开效果。截止目前,我院已在各类检务公开平台公开法律文书30份,其中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6份,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的起诉书24份。确保公开时间零延误。准确把握试点工作要求,在依法、规范、真实的前提下,突出公开的时效性,所有应公开的终结性法律文书均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1月14日,我院率先在门户网站上公开了周某涉嫌盗窃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是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公开的首份刑事案件终结性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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