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7-03-07 14:20:00  来源:

   为促进“作风建设提升年”活动的开展,规范内部监督管理,着力打造一流队伍,推动各项工作提速、提质、提效,实现院争先进位、跨越发展的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作风建设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着力解决队伍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干警纪律意识,提升队伍整体素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服务全市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实现“泰州第一、全省先进、全国一流”、市机关作风建设“十佳单位”的创建目标。 

  二、考核奖惩主要内容 

  1、机关作风建设实行考勤考核相结合,院考勤与部门考勤相结合。考勤以自动门电子识别系统留下的指纹记录时间为准。 

  2、纪监部门负责院的考勤考核。纪监部门每月将全院考勤情况汇总后向全院公示。 

  3、部门考勤用表格填报,每周一上午将上周部门考勤表报送监察室。考勤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名,因事不能正常在自动门电子识别系统留取指纹的请在表中注明。 

  4、上、下班时间按市政府的规定时间执行。一年累计早退15次或迟到20次,进行一次诫勉谈话;累计早退25次或迟到36次,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5、因事需请假的按院规定分级审批,部门及时将审批的假条送监察室备案。无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满5天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6、除完成正常分工工作任务外,不服从部门负责人工作安排造成恶劣影响一年累计有3次的,进行一次诫勉谈话;累计有5次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7、上班时间擅离岗位的,按旷工处理。诫勉谈话后再违反规定的,又不符合不称职条件的,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违反本规定一年内被诫勉谈话2次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8、部门负责人对报送的考勤表考勤情况的真实性负责,部门考勤故意隐瞒或者严重不负责有5次与院考核情况相矛盾的,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9、院每季度组织对干警作风纪律的执行、工作效能的情况进行一次民主测评,测评末二位的,由该部门的院分管领导帮促,全年测评累计有三次是末二位、且满意度在30%以下的不得评为称职。 

  10、考勤和测评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院将正常工资发放之外由财政统发的加班费、可能获得的机关作风建设奖及本单位组织发放的相关费用统一集中,根据考勤、测评结果组织发放。 

  11、考勤、测评结果构成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的,扣发上述费用10%以内和1个月工资中的工作性补贴;考勤、测评结果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扣发上述费用20%以内和2个月工资中的工作性补贴。 

  三、管理考核具体要求 

  1、各部门对照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管理意见,负责人要发挥表率作用,自觉带头遵守,对本部门的干警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职责任,既要做好事又要管好人,着眼于解决队伍中存在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 

  2、值班及特殊的集体活动视同正常上班,值班须在自动门电子识别系统留下指纹方便考勤。 

  3、日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按所触犯法律法规的条款处罚。本意见与其他考核不交叉,不影响其他考核的进行。 

  4、本意见适用本院全体工作人员,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经研究接近退休年龄、因长期生病等原因允许弹性工作的人员除外。 

  5、合同制人员参照此意见管理,上、下班时间根据岗位特点安排,出现类似不称职情况的解除聘用合同。 

  姜堰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编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