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驻所检察官首问在场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7-03-07 14:23:00  来源:

   为深化驻所检察官工作的内涵,进一步充实引导侦查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驻所检察官首问在场制度是指为实现重点案件的同步介入,增强关键证据的合法性,补强供述的证明力,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刑事拘留讯问前,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出驻所检察官到场参加讯问。 

  第二条  对下列案件适用驻所检察官首问在场制度: 

  1、故意杀人案;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3、强奸案; 

  4、强制猥亵妇女案; 

  5、在校生犯罪案件; 

  6、其他案件。 

  第三条  驻所检察官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监督的原则; 

  2、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的原则; 

  3、参与不干预、引导不主导、言论不结论的原则。 

  第四条  驻所检察官参加讯问的基本程序: 

  1、参加讯问前听取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介绍,提出讯问要点供侦查人员参考; 

  2、在侦查人员讯问前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告知参加讯问的目的,并记录在讯问笔录上; 

  3、在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后复核讯问笔录的完整性、准确性等; 

  4、在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封条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  法制办为姜堰市公安局的联系部门,其负责人为联络员。姜堰市公安局各办案部门、各派出所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适用此制度时,由办案部门或派出所负责人向法制办负责人提出。 

  第六条  侦查监督科为姜堰市人民检察院的联系部门,其负责人为联络员。在法制办负责人发出邀请后,侦查监督科负责人向分管检察长汇报,选派驻所检察官到场参加讯问。 

  第七条  选派的驻所检察官与本案有关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条件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八条  驻所检察官参加讯问结束后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九条  适用驻所检察官首问在场制度的讯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条  姜堰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符合条件的案件没有适用驻所检察官首问在场制度的,向姜堰市公安局作通报。 

  第十一条  法制办、侦查监督科建立相关台帐,每季度对驻所检察官首问制度的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完善信息沟通工作。 

  第十二条  在姜堰市公安局以及各办案部门、各派出所组织的业务学习活动中,驻所检察官就参加的讯问进行点评。 

  第十三条  本意见如与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相冲突,依据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意见不明确处由姜堰市人民检察院、姜堰市公安局联合解释 

  姜堰市人民检察院

姜堰市公安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编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