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三级绩效考核机制的实施办法
2017-03-07 14:23:00  来源:

   为强化工作责任和目标管理,提升机关效能,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推动争先进位取得实效,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考核规范、奖惩严明”的三级绩效考核机制,全方位、分层次考核,客观评判院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和干警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检察工作内在活力,调动全院上下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争先意识和创新意识,促进检察工作规范、有序、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考核方式 

  本着“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激励创优、引导创新,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三级绩效考核机制,实行分层分级、逐层逐级考核,即:院党组考核各分管领导、院领导考核各部门、各部门考核本部门干警。 

      三、考核内容及权重 

  (一)对各分管领导的考核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各分管领导的考核,结合姜堰市委组织部一年一度的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绩考核工作一并进行。对各分管领导的考核实行百分制,由重点工作分(占30%)、条线位次分(占30%)、实绩测评分(占40%)构成。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如下: 

  1、重点工作(30%)。考核内容为本院《2012年工作要点分解方案》(姜检发[2012]16号)中责任到各分管领导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本院《2012年创新及特色工作推进实施方案》(姜检发[2012]15号)中明确到各分管领导负责的创新课题和特色工作。按序时进度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并取得预期效果的,得100分,有一项未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减10分。 

      2、条线位次(30%)。分管工作在泰州条线列第一位的,得100分;列第二位的,得90分;列第三位的,得80分,以此类推。分管多项工作的,按各项工作位次得分的平均值计分。泰州条线不排序的,按85分计分。 

  3、实绩测评(40%)。年末,会同市委组织部组织全体干警对各分管领导进行实绩测评,测评结果由市委组织部反馈。测评结果第一的,得100分,其他人员按满分基准法,比照第一名按比例分别计分。 

  (二)对各部门的考核 

  对各部门的考核实行百分制,由重点工作分(占20%)、条线位次分(占40%)、公共目标分(占40%)构成,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如下: 

  1、重点工作(30%)。考核内容为本院《2012年工作要点分解方案》(姜检发[2012]16号)、《2012年创新及特色工作推进实施方案》(姜检发[2012]15号),以及《2012年主要业务部门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目标和创新课题、特色工作。按序时进度完成重点工作目标,并取得预期效果的,得100分,有一项未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减10分。 

  2、条线位次(40%)。业务部门工作在泰州条线列第一位的,得100分;列第二位的,得90分;列第三位的,得80分,以此类推。综合部门按照完成基层院考核达标计分情况确定条线位次,比照业务部门计分标准。非因综合部门主观责任原因导致在基层院考核中减分的,所减分值不计入未完成达标计分的范围。 

  3、公共目标(30%)。考核内容为各部门自身职能之外,需要由各部门共同参与和完成的一些全局性工作。本项亦采用百分制,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如下: 

  (1)学习培训练兵(10分)。完成本院布置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练兵任务和党组织安排的活动,有记录且完整规范,参学率、达标率均为100%,得10分。少1次减0.5分,或每人次不参学、不达标减0.5分。参加上级条线业务竞赛排名末两位的,分别减3分、2分。 

  (2)公派活动出勤(5分)。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全院性重大集体活动、群团活动、外出开会等公派勤务的,得2分。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有1次或1人次减0.5分。非全院性的公派勤务活动,作为加分项目,每人次加0.3分,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3)信息宣传调研(25分)。完成院下达的信息宣传调研文章任务的,得25分,每增减5%相应加减1分。信息、宣传、调研实行分项考核,信息、宣传满分各为10分,调研满分为5分,三项分别计分,不得相互抵算。 

  (4)档案安全保密(10分)。及时全面完成档案归档,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得10分。各门类档案(含诉讼档案、文书档案)未及时归档的,每件减0.5分;应移交的涉案款物未及时移交的,每案减0.5分。在防火、防电、防盗等方面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检查发现1次减0.5分,发生安全事故的,每次减3分。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每次减0.5分,被通报批评的减1分;未经批准擅自用车发生事故的,每件减2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减3分。发现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每次减0.5分;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每次减3分。 

  (5)党风廉政建设(10分)。全面加强本部门作风建设,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各项纪律,部门及人员无违纪违规,无被通报批评等,形象良好的,得10分。部门人员有迟到、早退及擅自离岗的,每人次减0.2分;无故旷工、值班脱岗或漏岗的,每人次减1分;上班时间在电脑上打游戏、看光碟,或浏览与工作无关内容的,每人次减0.5分;无故不参加全院会议的,每人次减0.5分。部门人员有不文明、不礼貌言行,或发生纠纷,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每人次减1分。部门人员受警告以上处分,或部门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2分;发生错案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减3分。 

  (6)案件监督管理(15分)。在上级院组织的案件质量督查考评中列条线平均第一,得5分,每后退一位减0.5分;在本院案件质量督查考评中平均得分在99.5分以上,得5分,每低多少分减多少分,最低得零分;无案件考评的部门得其他业务部门此项平均分;条线位次分和本院得分的平均值作为业务部门案件质量考评分。法律文书及时备案,经审查,存在问题数与备查法律文书总数的比例与上年持平的,得3分,每上升1%减0.2分,反之亦然。备案文书审查最高得5分,最低零分。在案件统一受理、报表统计分析、法律文书开具、涉案款物扣押、处理等方面规范,督查卷宗、诉讼监督卷宗、核查资料、其他材料报送及时,无差错的,得5分,存在问题的,由案管部门根据平时发现的问题相应减分。 

  (7)创新创优贡献(25分)。部门在基层院考核“创新创优”中因创新成果、工作经验被上级文件、专门会议、简报、媒体等推广,或者在上级技能竞赛中团体获奖,为全院作出贡献的,每贡献1分,相应加5分。 

  (三)各部门对干警的考核 

  对干警的考核由各部门直接组织实施,考核内容由各部门按照本部门员额配备情况,确定岗位,明确职责,制定目标,并以百分制形式进行量化,形成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考核内容应包括公共目标和职责目标两部分,公共目标是指全体干警相同的考核项目,主要包括:政治纪律、执行任务、工作态度、团结互助、作风形象、出勤制度、廉洁自律等。职责目标是指干警承担本职岗位工作或领导下达的临时性任务应达到的标准要求。各部门要因人因岗设定考核标准,力求将基层院考核中涉及各部门的工作、泰州条线的工作要求、院考核各部门的内容分解落实到个人头上,细化任务,明确责任。 

  四、组织领导及考核分工 

  1、组织领导。成立院三级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纪检、政工负责人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考核办人员由院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案管办派员组成。各部门也要明确接受考核和组织自身考核的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 

  2、考核分工。(1)院办公室负责协助检察长考核各分管领导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政治处负责协助检察长考核各分管领导条线位次和实绩测评情况。(2)院办公室负责考核各部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公共目标部分的信息调研工作、档案安全保密。案管办负责考核业务部门的条线位次情况和公共目标部分的案件监督管理。政治处负责考核综合部门的条线位次情况和公共目标部分的学习培训练兵、检察宣传工作、公派活动出勤、创新创优贡献。监察室负责考核各部门公共目标部分的机关作风建设。院考核办成员部门按照分工分头组织考核,最后由政治处汇总得出各部门的考核得分。(3)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人员的考核工作,并建立人员考核档案。考核细则、考核结果报院考核办备案。 

  五、相关说明及要求 

  1、考核工作按年度实施,考核时间范围自上年度11月26日至当年度11月25日。 

  2、三级考核均以百分制进行量化,各级考核的各项考核内容分别计分,最后按照设定的权重比例进行综合积分。各项目考核加分、减分最大值均不超过本项基本分。 

  3、院考核办应对各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察,定期公布重点工作完成进展情况。年终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和党组审定。  

  4、各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台帐登记、资料汇集、记载记录等具体工作由该部门内勤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进行督查,确保各项考核工作真正得到落实,真正取得效果。 

  5、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为:法律文书、工作文书;台帐、报表和记录;上级机关检查考核结果;本院督察检查记录等。 

  六、考核结果应用 

  1、院分管领导考核结果位于前两名的,经党组研究,在规定名额范围内,推荐市委组织部评定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2、各部门的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选院先进集体的主要依据,原则上按照考核得分,从高分到低分拟定先进候选对象。实行同类比较、分类评先,从主要业务部门中评出3个先进集体,从综合部门中评出1个先进集体(政治处、监察室参加考核,不参加评先)。 

  3、部门工作上年度在泰州条线位次前两名,或在本院考核前两名的,对该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奖励,对该部门负责人在职务职级晋升等竞争活动中予以加分(加分标准另行制定)。 

  4、考核结果处于泰州条线末两位,或本院考核末两位的部门,责令召开部门会议,由分管领导参会,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该部门负责人在职务职级晋升等竞争活动中予以扣分(扣分标准另行制定);对连续两年处于泰州条线末两位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三年处于末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将进行组织调整。 

  5、干警的考核结果作为平时和年度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的主要参考依据。考核结果处于末位或滞后的,不得推荐评为各类先进、优秀等次和报功,一定时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 

  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⑴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有关规定等原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⑵发生错案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 

  ⑶部门人员中有受党纪检纪处分,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被查处的; 

  ⑷其他不得评为先进集体的情形。 

  七、其他 

  1、本办法由院三级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办法未尽事宜及需要变更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3、对临时用工人员的考核由所在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 

                                姜堰市人民检察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编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