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2018-05-11 15:31:00  来源: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结合姜堰区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和行政公益诉讼线索。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第三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途径:

1、至本院控告申诉部门举报;

2、向本院来信来函举报;

3、拨打0523-8821200012309热线电话举报;

4、通过电子邮箱jyjcymxk@163.com举报;

5、登录本院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举报。

第四条 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案件线索举报,对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七日内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第五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本院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院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于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鼓励个人或单位依法实名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第六条 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本院管辖范围;

(二)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三)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获得奖励的条件:公益诉讼案件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已立案审查并履行完诉前程序。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发布公告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第八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人提供重要证据材料对办理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以给予与最先举报人同等的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九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状、证书等。

第十条 给予物质奖励的,本院应当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根据所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奖励金额。

对已履行完诉前程序但没有形成公益诉讼案件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其中有特别重大影响或者特别重大贡献的,每案奖励2000-5000元;对形成公益诉讼案件的,一般每案奖励5000-10000元,其中有特别重大影响或者特别重大贡献的,每案奖励10000-50000元。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向本院提出奖励申请,也可以由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依职权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二条 拟给予奖励的名单、奖励方式和金额由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报检察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三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本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 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的发放由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发放时应有2名检务督察人员在场。

第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本院负责解释。

 

  编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