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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
2017-10-19 09:13:00  来源: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接受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2、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依法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并开展各类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4、对管辖的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活动监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6、对地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请)抗诉。

7、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8、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和立案初查、侦查工作。

9、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10、组织实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党风廉政建设等,

并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11、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

(二)2016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全力保障经济转型升级。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切实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全区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着力点。开展重大工程专项预防。深入大唐姜堰燃机热电、区229省道北段道路改造、区住建局引源水工程等5个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形式多样职务犯罪预防活动,有效保障政府重大投资安全。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开展“非公预防同心圆”活动,明确院班子成员和优秀检察官挂钩联系全区12家重点非公企业,在曙光、正太、双登3家企业挂牌成立“检企共建”工作站,通过“服务清单”“满意回单”菜单式服务,开展法治讲座、普法宣传17场,接受法律咨询100余人次。加强非公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严格区分查办涉及非公企业犯罪“七个界限”,落实“两个慎重”“两个不轻易”工作要求,依法办理涉企案件14件,妥善处理涉企信访矛盾,切实维护非公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积极参与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批捕生产、销售以次充好假酒案、含铝打粉包子案犯罪嫌疑人15名。起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嫌疑人13人,督促相关部门追赃440余万元。成功对一起涉案金额达3180万元,被告人被列入公安部“猎狐行动”名单和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名单的骗取贷款案件提起公诉。

2、投身平安姜堰建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做好检察环节平安建设各项工作。保持打击刑事犯罪高压态势。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35人,提起公诉462人,批捕、起诉案件准确率100%。提前介入犯罪嫌疑人向饮用水中投放亚硝酸盐致21人中毒案和涉及犯罪嫌疑人22人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依法批捕了制售、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嫌疑人6人,成功追究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坚持在司法办案中维护人格尊严、体现人文关怀,确保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全年共不批准逮捕81人,决定相对不起诉10人。依法支持3件轻微刑事案件达成和解,钝化社会矛盾。坚持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原则,我院涉罪未成年人不捕率达100%,不诉率达25%。对未成年人11项轻罪记录依法予以封存,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妥善化解涉检社会矛盾纠纷。畅通“信、访、网、电”等群众诉求渠道,积极推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案件,强化释法说理工作,注重矛盾化解。依法处理控申举报34件,成功化解1起中央巡视组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7件,帮助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申请发放司法救助金8000元。

3、惩治预防职务犯罪,全力构建良好政治生态。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力度。全年共查办贪污贿赂案件10件10人,其中科级干部3人。先后立案查处了区残疾人联合会原副理事长黄云受贿案、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事员贪污案、蒋垛镇蒋垛村原副支书挪用公款案等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认真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反渎职侵权工作审议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建立起畅通快捷的案件移送、线索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全年立案查办渎职侵权案件4件5人,其中查办了区供销合作总社原主任邰宏滥用职权致国家“新网工程”资金损失152万元的案件。不断提高查办案件法治化水平。坚持法治思维、坚守法治原则,牢固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理念。严格执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涉案款物管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各项制度规范,确保严格依法审查案件。认真落实检察机关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查处情况的规定,促进纪法无缝对接。不断增强职务犯罪预防实效。健全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形成侦查和预防分工协作、紧密配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工作模式。全年共开展预防调查3件次,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制度5件,开展典型案例剖析会2场,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24场。我院反映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三大环节存在问题应引起重视的预防调查报告被省检察院转发。

4、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全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司法需求,着力强化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检察监督。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着力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探索在全区各派出所派驻检察官,在大伦、城南派出所成立驻所检察官办公室。全年共监督立案3件、监督撤案1件、纠正漏捕1人、纠正漏犯4人、纠正漏罪2件、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0件。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强化刑事抗诉工作,提出抗诉3件,我院提请抗诉的何志军贩卖毒品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抗诉案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全年共书面纠正监管活动违法3件、纠正脱管1人、纠正漏管1人、建议收监执行1人,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7件,办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7件9人,查办了市检察院交办的泰兴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受贿案。积极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成功监督收监执行1名实刑罪犯。加强民事行政监督。深入开展执行监督工作,共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6件。加大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监督力度,办理1起涉案金额330余万元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开展行政违法行为专项调查活动,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26件。探索民事公益诉讼,支持区开发区管委会成功追回120万元污水处理费。

5、推进改革创新工作,全力激发检察工作活力。准确把握新发展理念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坚定改革信心,增强创新意识。主动投身司法体制改革。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司法权限,针对不同检察业务,积极探索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司法办案模式。逐步完善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管理监督体系和方式,切实将“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改革要求落到实处。今年10月,我院又被省检察院明确为内设机构改革试点院。按照全国“十四检”提出的五大监督机制,打破原有部门壁垒,实现内设机构物理整合向检察职能化学整合转变,相关做法在全省第十七次检察工作会议上做交流发言。主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围绕主责主业,谋划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举措,推动“亲民检务”各项子品牌提档升级。丰富“甜甜话预防”内涵,开展的“预防宣讲百村行”活动,向全区科级以上干部家属寄送2000余份廉政家书,举办全区“预防职务犯罪文化汇演”。职务犯罪预防协会被评为泰州市4A级社会组织。创新“燕姐姐课堂”形式,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服务月”活动,在大伦中心小学设立“留守儿童维权基地”,在姜堰中专设立“预防青少年犯罪基地”。我院拍摄的微电影《润蕾无声》获得省委宣传部“微言传大义、影像说价值”微视频大赛三等奖。“燕姐姐”爱心团队被表彰为姜堰第十九届“精神文明建设新人新事”。开展“检镇共建”活动,与大伦镇结对共建,在该镇中心群众休闲广场建设检察文化园,共同打造法治建设示范村、示范企业。主动强化智慧检察建设。积极开展科技强检示范院争创活动,努力构建网上检察院、掌上检察院、实体检察院“三位一体”的信息化检察院。建成智慧检察中心,实现司法办公办案网上指挥、网上协作、网上监管。自主研发“智检+”掌上办公平台,实现日常事务管理掌上进行,该平台获得国家版权局授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6、落实“五个过硬”要求,全力提升队伍建设水平。坚持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检察队伍。进一步增强政治定力。精心组织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引导全院干警牢固树立“四种意识”,坚定理想信念。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举行党章党规知识竞赛,组织参观革命教育基地,深入开展“立家规、正家风、严家教”“亮身份、树形象、作贡献”主题活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支部主体作用,切实加强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我院反贪局被表彰为泰州市党员先锋岗。进一步提升岗位素能。突出对青年干警的培养,组织青年干警到案管和综合文字岗位学习锻炼。利用三水法学社活动载体,组织开展了“检察微课堂”实务培训活动5次。加强检校合作,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来院授课,与我院合作开发研究类业务课程1个。进一步强化内外监督。持续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逐步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明确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干警从检行为准则,使其成为全体干警行为的硬约束。深入开展检务督察活动,建立“三同步”检务督察机制,全共开展检务督察活动18次,通报干警19人次,其中同步通报院领导1人。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报告相关工作2次,邀请区政协主要领导和政协民主监督小组专门视察我院驻派出所检察工作,组织人民监督员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前进行监督14件次。

(三)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内设机构14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局、未成年人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副科级,内设综合科、侦查一科、侦查二科)、反渎职侵权局(副科级,内设综合科、侦查科)、职务犯罪预防科、刑事执行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挂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案件监督管理科、司法警察大队。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派出机构2个,分别是:姜堰区人民检察院经济开发区检察室(副科级)、姜堰区人民检察院白米检察室。

下属单位0个,分别是:无。

二、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说明

2016年度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收入2550万元,比上年增加276万元,增长12.14%。支出2684万元,比上年增加356万元,增长15.29%。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加。

(二)收入决算表说明

2016年度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收入2550万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1666万元,比上年减少545万元,下降24.66%。主要原因是省级财政统管经费记其他收入。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3.事业收入0万元。

4.经营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885万元,主要是:省级财政统管经费760万元,预防协会会费等其他收入125万元。比上年增加820万元,增长1281.25%。主要原因是省级财政统管经费记其他收入。

(三)支出决算表说明

2016年度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支出268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39万元;项目支出545万元,主要实施“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目、“刑事被害人救助”项目;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说明

2016年度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1666万元,比上年减少545万元,下降24.66%。财政拨款支出2684万元,比上年增加356万元,增长15.29%。主要原因是省级省级财政统管期间经费记其他收入导致财政拨款收入减少,人员工资增加导致财政拨款支出增加。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说明

1.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6年度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180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780万元,占98.89%;住房保障(类)支出20万元,占1.11%。

2.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664万元,支出决算为18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1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加。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为1512万元,支出决算为178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7.72%,主要原因是:在其他收入中支出。

(2)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为152万元,支出决算为2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16%,主要原因是:在其他收入中支出。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说明

2016年度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5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9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离休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公用经费157万元,主要包括: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说明

2016年度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0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780万元,占98.89%;住房保障(类)支出20万元,占1.11%。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说明

2016年度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5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9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离休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公用经费157万元,主要包括: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说明

1.“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为105万元,支出决算为48万元,完成预算的45.7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3万元,完成预算的56.4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5万元,完成预算的81.08%;会议费支出决算为2万元,完成预算的25%;培训费支出决算为5万元,完成预算的25%。

2016年度“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车辆减少,部分支出在其他收入中支出。

2.“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比上年增长(或下降)0%,主要原因是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3万元,比上年下降40%,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车辆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15万元,比上年下降6.25%,主要原因是在其他收入中支出;会议费支出2万元,比上年增长2.56%,主要原因是无;培训费支出5万元,比上年增长下降68.75%,主要原因是在其他收入中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0个,累计0人次。开支的内容包括无。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无。公务用车运行支出33万元,主要用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保险费、保养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2016年,共购置车辆0辆,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

(3)公务接待费支出15万元。其中:外事接待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无,2016年度共接待国(境)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0人次;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5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2016年度共接待国内来访团组78个,来宾1500人次。

(4)会议费支出2万元。2016 年度全年召开会议16个,参加会议260人次。主要为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宣讲会、各类电视电话会议等。

(5)培训费支出5万元。2016年度全年组织培训32个,参加培训1800人次。主要为培训检察业务培训。

(十)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说明

2016年度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支出0万元。具体支出情况如下:(按功能科目列示到项,例如)其他支出(类)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业务费安排的支出(款)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支出(项)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无。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说明

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57万元,比上年减少161万元,下降50.63%,主要原因是在其他收入中支出。

(十二)采购情况表说明

2016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0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0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部门共有车辆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省级财政统管经费情况:2016年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6月份人财物统一上划至省级管理,11月份又因统管条件不成熟而由地方代管。6月至11月份期间经费由省财政厅拨付,共拨款760万元,并明确这笔款项在年终决算时作为单位其他收入编报,地方财政预算指标相应调减760万元。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四)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附: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编辑: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