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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种树”,也要“结果”
2023-10-19 09:08:00  来源:检察日报

  “十年了,我终于拿到了赔偿款……”

  近日,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检察监督案的申请人滕某将一面“秉公执法一心为民”的锦旗送到我院第四检察部,表达对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感激之情。

  只判决包工头个人赔偿?受伤工人不服

  2013年7月,某通信公司工作人员李某联系包工头孙某更换水泥电线杆,孙某雇佣滕某具体施工。滕某在水泥杆上作业时,水泥杆断裂将滕某砸伤,致其小腿截肢,最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

  滕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孙某、某通信公司共同赔偿损失。2014年12月,法院认定滕某系在接受孙某指派提供劳务期间身体受到伤害,仅判决孙某赔偿滕某各项损失共计95万余元。滕某不服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滕某向我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作为案件承办人,我了解到,事发时申请人滕某年仅21岁,截肢后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来源,且治疗康复费用大,因赔偿款迟迟未能支付到位,滕某在经济和精神上遭受了双重打击。

  面对当事人的困境,在感同身受的同时,我决定更加审慎、认真地对待这起案件。

  查明案件事实,精准认定侵权责任人

  通过对案件全面审查,我明确了本案的焦点为某通信公司是否为侵权责任人,认定的关键在于,该公司是否为案涉水泥杆的所有权人,进而确定该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以案涉水泥杆的权属为切入点展开调查。通过调查发现,水泥杆为某通信公司的网线专用杆,产权归某通信公司所有,事发时李某负责该片区的相关业务,临时履行网格经理职责,其对案涉项目未履行层报审批手续的行为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李某派人拆除其公司所有的网线专用杆,属于其职务范围内的权限,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李某未对孙某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而安排其施工。而经过询问孙某及调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资料,我了解到孙某并不具备通信工程专业职称,未取得通信工程从业资质,且对于案涉项目并未报请某通信公司。

  经审查,我们最终认定,因发包人某通信公司明知承包人孙某无施工资质仍让其承包案涉工程项目,发包人某通信公司、承包人孙某对滕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0月20日,我院向栖霞市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经过再审、重审、重审上诉,法院最终采纳了我院的检察建议,于今年6月12日判决孙某、某通信公司连带赔偿滕某各项损失共计95万余元。

  持续关注执行,重“案结”更重“事了”

  法院改判只是“种树”,顺利执行才能“结果”。为使申请人顺利获得赔偿款,解决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该案判决生效后,我持续关注该案执行情况,发现该案判决生效后,滕某并未顺利拿到执行款。

  为帮助滕某尽快拿到执行款,早日摆脱生活困境,我向领导汇报请示后,利用检法沟通会商机制,与法院执行局进行磋商。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查封某通信公司账户后,今年8月30日,某通信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滕某终于拿到了迟到多年的赔偿款。

  滕某无稳定工作,且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为此,我们秉持“救急救困”原则,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采取多元化帮扶措施。

  首先,实施司法救助。我们将线索移送控申检察部门后,控申检察部门经走访调查,及时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为滕某办理了司法救助手续,发放了司法救助金,缓解了滕某的燃眉之急。

  其次,对接司法部门。我们积极联系司法局,协助滕某申请法律援助,为其后续的诉讼提供法律保障,减轻其诉讼负担。

  最后,落实优抚政策。充分利用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建立的沟通会商机制,与民政、残联等部门会商,协调民政等部门为滕某办理了残疾人证及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协调残联给予滕某安排适合的专职岗位,保障滕某就业,减轻其生活负担。为避免滕某因事故致残造成心理上的创伤,使其真正感受到检察温度,我们多次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稳定其情绪。

  为使滕某的悲剧不再重演,我们延伸监督触角,加强源头治理。一是向某通信公司发出规范用工的检察建议,通信公司回复称,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与培训,同时加强对日常设施的维修与维护,确保安全;二是与相关部门共同研讨,分析导致此类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就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劳务双方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出建议。

  编辑: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