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党中央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需求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创新改革举措,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进步。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时代必然性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具有时代必然性。一是能够有力解决群众普遍反映的罪犯终身“标签化”问题。轻微犯罪往往是带有偶发性质的犯罪,因其本身情节轻微、犯罪再犯可能性较小,在罪犯依法服刑后,应当为犯罪人卸下罪犯身份包袱,便于其回归正常生活就业。二是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感化犯罪人员,便于其更好改造。犯罪记录封存能够促进轻微犯罪人员积极改造,主动赔偿化解矛盾,同时严格约束往后自身行为,达到更好的惩戒效果。三是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稳定,营造全民守法的良好环境。刑罚具有惩戒和教育的目的,对于真心认罪悔过,积极融入社会发展的犯罪人员,将其轻微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可以鼓励其长期守法,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社会发展。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体现。《决定》将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写在“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部分,目的是坚持正确人权观,体现公正司法。随着我国发展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于个人权益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尤其是受到平等对待、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益,如公平的升学就业权益等,罪犯“标签化”会影响甚至阻断这些权益实现。因此,对没有再犯可能性的罪犯去“标签化”,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避免其在就业、婚姻等方面受到歧视,获得正常生活权益,更能体现我国司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治理现代化的有力抓手。客观地说,轻微犯罪的产生,除了行为人自身的原因外,往往与行为人所在的生活就业环境等社会因素密切相关,而相关社会因素的存在往往需要通过深化社会治理解决。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断推进做实综合履职,出台配套措施,有助于实现系统治理,有效避免再犯罪的发生。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基础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践基础。2012年,为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对封存的条件、方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为建立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探索经验,是重要的参考标准。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体基础。我国法律法规已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考虑到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以及成年人比未成年人拥有更强的自律性、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可以考虑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设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情况,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即根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矛盾化解的情况,以及具体的量刑、服刑或者缓刑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有无前科劣迹等,决定是否适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同时,设置适当长度的考验期。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程序基础。一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程序。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罪犯在考验期满后可以向其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犯罪记录封存,相关机关在接到封存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初步考察,综合评定其在辖区的表现,有无再犯可能性等,并将情况送至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审查,由检察机关根据其认罪认罚、监狱服刑等情况向法院提出是否封存的意见,由法院裁定。二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后的查询要求。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要求,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同时,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要考虑刑法对累犯等给予从重处罚的要求,对于再次犯罪的应当将其之前的犯罪情况一并公开,并不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规定。
落实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具体要求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是社会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有着充分扎实的实践基础。在某种程度上看,这是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因此,必须将中央关于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改革要求落实到位,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准确落实改革要求。要深刻领会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原因和时代背景,确保理解到位、执行到位。一方面把准“度”。对轻微犯罪封存的范围,案件性质、刑期多少、社会影响度等都要考虑充分,采取稳慎推进的方式,先在部分轻罪案件占比较高的罪名开始实施,如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等,然后再逐步拓展到其他罪名。另一方面控好“量”。封存记录决不能引起激发犯罪反向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本身改造效果不好、有再犯可能性的人员。因此,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启动时要做好量的控制,建议按照罪名或服刑完毕的年限划分,对适用人员分批次进行,确保评估工作能够跟上步伐,避免出现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的情况。
不断强化协同履职。规范加强检警协作,持续强化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监督制约,做好对犯罪分子监狱改造情况、社区矫正情况的依法评估,对于其是否真诚悔过、有无再犯的可能性进行科学分析研判。对于已经服刑完毕较长时间的犯罪人员,还要考察其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等,如果其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符合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应当依法封存。检察机关既要对犯罪人员在诉讼阶段的综合表现提出意见,也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推进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对于评估全程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封存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