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健全企业市场退出机制
2025-09-09 17:13: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9月8日电(记者周蔚)9月8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充分总结现行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对反映较为集中的破产程序启动难、周期长,部分重要制度缺失,配套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并提出解决方案。

针对实践中破产申请和受理程序中的突出问题,草案对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至法院作出裁定前防止债务人财产贬值或被恶意转移的临时措施作了规定,强化债务人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的义务,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的范围。

草案完善了债务人财产处置及破产财产分配有关制度。针对实践中债务人财产及破产财产处置方面存在的问题,草案细化完善破产撤销权的规定,按照行为性质予以分类;明确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决定权;完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消费者维持生活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务债权置于第一、第二清偿顺位,增加劣后债权制度。

草案还完善了特殊类型企业破产制度。一是增加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为提升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特点,增设专章对有关破产程序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根据金融机构破产实践需要,增设专章明确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适用及范围、申请的条件和主体、案件管辖等,对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等作出规定。三是完善上市公司破产相关规定。增加法院在受理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申请、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等程序前听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意见的规定;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代表投资者申报债权和上市公司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要求。

  编辑: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