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经研究,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全区公开招聘速录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计划公开招聘编外(劳务派遣)速录员1人。速录员主要职责是协助检察官做好办案记录等检察业务辅助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文字写作和计算机速录能力。
二、报考条件及要求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87年5月9日至2005年5月9日间出生);
4.具有姜堰区户籍,户籍截止时间2023年5月9日;
5.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6.身体健康,品貌端正,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学生;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因违规违纪被用人单位辞退或开除的人员;
4.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5.近三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6.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7.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8.有配偶、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正被立案审查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的人员;
9.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0.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检察机关工作的。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按照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初试、面试、体检、政审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实施。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3年5月15日至5月16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312办公室(罗塘街道高教路518号,联系电话:82582070)。
3.报名方式:本人现场报名。代报名人员除须按报名要求提供各类材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书和代报名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报名提交材料:
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人员须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人员提交填写完整的《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速录员报名表》一式两份(附后),同时提供近期同底免冠二寸彩色照片3张;
在职人员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如报名时不能提供,必须承诺在体检前提供)。
5.报名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后续环节如发现报考人员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承担。报考人员与本院领导构成回避关系的,不得报名。本次招聘开考比例为1:3,报名结束后,如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确定是否降低开考比例或取消招聘计划。
6.领取准考证:
报考人员凭本人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领取准考证,领取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逾期不领作自动放弃处理。
(二)初试
初试主要为岗位技能测试,即计算机速录,速录方式不限。考试形式为听打,播放一段录音,时长为10分钟,语速为100字/分钟,根据记录准确率评分。岗位技能考试使用台式电脑、标准键盘,预装有五笔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两种输入法。严禁考生携带U盘、光盘等外部存储设备现场自行安装输入法及词库。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面试
根据初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1:2的比例,根据岗位技能考试成绩排名,从高至低确定参加面试人员。不指定面试范围,主要考查考生的基础法律知识知晓度、语言表述、组织协调、应变能力。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照初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初试成绩、面试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最终成绩在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公布。
(四)体检
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并在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公布。总成绩相同的,根据初试成绩确定。
报名时未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在职人员,须在领取体检通知时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否则取消体检资格。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费用自理。
(五)政审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考察,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体检、政审考察环节因报考人员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招聘计划缺额时,按照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
对政审考察合格人员在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属实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聘用
公示结束后,根据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聘用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拟聘用人员统一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拟聘用人员为社会在职人员的,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按照规定解除。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关系或劳动纠纷的,概由其本人负责处理。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法进行,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公告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82582070
监督电话:88846832(区纪委监委第十三派驻纪检监察组)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