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对朱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朱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一审获刑
2022-05-23 09:02:00 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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