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编外检委会”工作细则(试行)
(2017年 1月16日姜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第1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院干警业务素能,发挥“编外检委会”参谋助手作用,提高检察委员会决策质效,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编外检委会”成员主要由本院业务部门具有较为丰富办案经验、较强专业理论素养和积极研究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检察干警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专业领域专家学者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条 “编外检委会”组成人数为9-13名,设召集人1名。“编外检委会”的活动组织及活动记录,由会议召集人负责。
编外检委会”成员及召集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编外检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进行会前审查,在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参考意见;
(二)研究新类型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和刑罚执行中遇到的法律政策性问题,为检察委员会讨论相关案件和事项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三)研究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工作机制,为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涉及职务犯罪案件和事项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四)研究对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及其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向检察委员会提出建议;
(五)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编外检委会”开展工作主要采取召开类(个)案研讨会、专题咨询论证会的形式。可适时与“三水法学社”共同组织开展活动。
第六条 “编外检委会”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或开展一次活动,也可以根据检察委员会需要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需要“编外检委会”提供参考意见的,检察委员会办公室需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内将议题报告提供给“编外检委会”召集人。根据检察委员会需要,召集人可以列席检察委员会。
第八条 “编外检委会”开展的研讨会、专题咨询论证会等活动,应当形成会议或者活动记录。涉及案件类议题须形成综合意见,并送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根据“编外检委会”提交的有关法律政策参考意见或者检察业务工作的建议意见,适时安排听取情况汇报。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外检委会”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十一条 “编外检委会”成员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检察工作保密规定和相关工作制度,未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有关案情和内部研究情况。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