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根据江苏省委办公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0〕10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苏公发〔2003〕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苏纪发〔2005〕11号)等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对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和审批手续
(一)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从严履行报批和审批手续,
各级检察机关不得擅自或变相下放审批权。省、市、县(市、区)三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在申报地方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前,一律应先书面报告上级检察院党组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在当地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其中省辖市检察院检察长因私出国(境)须报省检察院党组审批;县(市、区)检察院检察长因私出国(境)须先报市检察院党组提出意见后,层报省检察院党组审批;省辖市、县(市、区)检察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反贪局局长、反渎局局长、政治部(处)主任因私出国(境)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党组审批。检察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所在检察院党组审批。对涉及检察业务重要岗位和管理人、财、物及机要档案的检察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检察工作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到台湾等敏感地区旅游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二)检察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出国(境)定居。如本人坚持出国(境)定居,应在办理辞退手续或辞职一年以后,方可同意。离、退休人员申请出国(境)定居的,应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担任过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要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有关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四)因私出国(境)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境)外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和检察工作纪律的活动,不得以党员身份或检察工作人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切实做好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
(一)各级检察院政工部门要建立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护照专人负责制和证件、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工作人员每次领取证照时,须凭出国(境)批件方可发还本人,并登记领取日期。
(二)因私出国(境)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政工部门集中保管。其中市、县(市、区)检察院检察长因私出国(境)护照和通行证件应由上一级检察院政工部门登记保管。
(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期间要持用符合其在外身份的护照和通行证件,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已经办理的,本人要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或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对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级检察长要亲自负责此项工作,政治部(处)主任要协助检察长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健全严密的工作程序和制度。
(二)加强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做好日常监督工作,下级检察机关政工部门每年1月10日之前将上年度本地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向上级检察机关政工部门作书面报告,发现或发生违纪问题应随时报告。省检察院政治部每年要对全省检察机关因私出国(境)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省院党组作书面报告。各级检察院纪检部门和政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加大对因私出国(境)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私自不归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要从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彻底查清问题,依法进行惩处。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不按规定交出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肃批评教育,拒不交出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私自不归,或发生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要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