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要结合履职办案,着力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精准性规范性,以“小切口”推动“大治理”,推动从“办理”向“办复”转变,持续跟进督促落实,做好“后半篇文章”,助力健全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对于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高质效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要求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和司法办案过程中,依照调查核实、文书送达、跟踪反馈、结案归档等程序和标准,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以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河南省焦作市检察机关着力推进高质效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强化协作协同协力,促进共建共治共享,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实践中,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也面临一些问题,如调查核实不充分,被建议单位重回复、轻整改等,制约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作用的充分发挥。
要做到高质效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检察机关需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履职能力、强化数字赋能,更加关注流程监控、注重调查核实、强化实质审查、重视跟踪问效,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精准性规范性,全面依法做好法律监督“后半篇文章”。
更加关注流程监控。结合所办案件,紧紧围绕民生痛点、监管盲区等社会治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民生权益、推动行业治理等方面,敏于发现问题线索。要精准研判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的必要性、正当性、方向性,慎重启动程序,通过线索评估筛选出社会治理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实现精准选题破题。要不断细化强化流程规范工作,通过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办理进行全流程监控。同时,规范文书制发程序,严格落实备案审查制度,确保检察建议书论证科学、说理充分、规范高效、精准可行。可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纳入“三个管理”范畴,并开展自查、评查等工作,一体打通自我管理关、流程监控关和督察纠错关。
更加注重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监督办案的重要手段,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要从案卷中走出来,综合高效运用各项调查核实措施,以亲历性保障准确性,让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还原客观真实。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查核实工作做得实不实、细不细,调查核实越细致、情况掌握越全面、沟通会商越深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越有质量保障。增强“无调查不建议”意识,在依法运用原案证据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走访、查验、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咨询专业人员、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事实,做到问题找得准、原因析得透,同时,找准法律法规依据,精准研判整改方向、整改建议。
更加强化实质审查。严格执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前内部审核机制。承办检察官起草文书,部门负责人对格式、内容、说理严格审核把关后,须送本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对制发该建议内容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进行审核。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不能局限于形式审查,还需深入了解发现的问题及其根源所在,特别是要重点审查引用的法律依据与被建议单位职责的匹配度,问题是否找准找实、违法性分析是否全面深入、因果关系论证是否严谨,确保建议对象找得准、释法说理信服力强,能够获得被建议单位法律认同和情感认同,避免出现释法说理不足及专业性不强等问题。可通过“检察官+专家人才智库”的模式,在审核阶段引入第三方参与机制,以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明标准、证据规则来充分论证整改治理问题和被建议单位职责是否存在高度关联性,确保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的精准性。
更加重视跟踪问效。重构效果评估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跟踪督促机制,采取整改验收、效果评估、跟踪回访等方式,避免出现“一发了事”不管不问、重形式回复轻实质整改等问题。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在一定限期内召开质效评估会,及时跟进动态掌握检察建议书送达后的采纳情况、反馈情况、落实情况,最终以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评判,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若未被采纳,应当在充分沟通之后及时评估被建议单位不采纳的原因,经评议认为确实是监督存在不当的,应当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衔接与协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参与整改整治,对重点建议采取公开宣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见证方式,提升被建议单位的重视程度,最终推动形成社会综合治理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