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秩序安全与信息技术发展并非二元对立,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治理应当兼顾安全与发展的动态平衡,遵循“安全适度优位于发展”的底层逻辑。
□实现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有效治理,需要以穿透式认定规则化解责任竞合难题,同时立足类型化思维细化规范情形。
当前,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网络水军违法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既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又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秩序,健全相关违法犯罪治理体系、筑牢网络安全防线,刻不容缓。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列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为健全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治理体系指明方向。202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强化协同履职促进网络治理的工作方案》,明确要求聚焦网络暴力等信息内容乱象,重点打击治理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等违法犯罪活动,推进网络依法治理。基于网络空间安全与数字技术发展的现实需要,应当以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基本理念,完善和优化相关处罚原则、司法规则与协同机制,有效推进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治理。
在理念上统筹兼顾安全价值与发展价值
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治理涉及安全价值与发展价值的相互关系。从安全维度看,网络水军依托网络空间而存在,借助信息网络技术而活动,其行为不可避免地扰乱了网络安全秩序。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严惩治,是维护安全的必然要求。从发展维度看,信息技术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网络空间也已成为驱动实体世界变革的关键力量,刑事司法介入网络空间治理,应当保持审慎态度,为技术创新发展与公民合法言论自由留足空间。因此,妥善平衡网络秩序安全与信息技术发展,是推进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治理的理念前提。
具体而言,网络秩序安全与信息技术发展并非二元对立,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治理应当兼顾安全与发展的动态平衡,遵循“安全适度优位于发展”的底层逻辑。
一方面,安全是发展的前提。网络水军违法犯罪行为直接破坏网络秩序、危害网络安全,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进一步降低了犯罪成本,使得相关违法活动呈现泛化态势。从司法实践来看,根据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5年,司法机关将持续推动网络生态治理列为工作重点,依法惩治网络谣言、网络传销、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等违法犯罪,为防范化解网络领域安全风险、净化网络生态提供法治保障。基于相关行为危害范围广、影响程度深的特点,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治理必须确立安全价值的相对优位,以维护网络安全秩序为首要任务。
另一方面,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的相对优位并非意味着可以忽略发展。网络经济的活力源于创新与相对自由的表达空间,在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治理中,不能简单以发表内容的同质性、短期爆发性等形式标准界定网络水军。刑法规制应当保持审慎克制,对相关行为给网络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实质验证,避免误伤合法网络营销、正常舆论监督与公民言论自由,从而守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为网络技术创新、信息经济发展留出充足空间。
坚持宽严相济的差异化处理原则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依法惩治犯罪、有效预防犯罪、开展犯罪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基础上依法治理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秉持惩教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网络水军组织成员众多、主体类型多元,对于涉罪人员,不能简单采用“一刀切”式刑事处罚措施,否则易陷入“打击过宽”与“打击不足”的困境。以具体分工为标准,网络水军在组织上呈现“金字塔型”人员结构,主要包括顶层组织者、中层管理者、底层执行者。应准确把握“严”和“宽”的面向,对不同群体实行差异化处理。一方面,以“严”为导向惩治顶层组织者与中层管理者,同时,由于底层执行者中的“带节奏”“大V”等主体在网络水军违法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对其也应进行较为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对组织架构中人数众多、工作内容相对简单的底层执行者,应以“宽”为原则,将教育、挽救作为工作重心。充分运用不起诉等制度,重点推进前置性法律规制手段与替代性制裁措施的体系化运用。通过差异化处理,实现刑法治理的宽严有度、刚柔并济。
准确认定责任性质与行为类型
实现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有效治理,还需准确认定责任性质,精准区分行为类型。
一方面,以穿透式认定规则化解责任竞合难题。网络水军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复合性特征,穿透式责任认定旨在透过表面行为,深入挖掘网络水军的意图和行为本质,实现责任性质的精准判断:第一,深入探究行为背后的目的、动机,对约定内容、沟通记录、资金流向进行实质审查,准确认定敲诈勒索、损害商誉或非法经营的意图。第二,综合考量网络水军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网络秩序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害后果,建立包含经济损失、市场影响、信用受损在内的多维度危害性评价体系,综合评判行为危害性。
另一方面,立足类型化思维细化规范情形。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手段多样,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归纳和分类,可以分为煽动言论型、编造传播型、恶意攻击型、虚假宣传型、其他延伸型五类,涉及罪名主要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应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明确个罪边界与入罪门槛,细化各类犯罪量刑标准,增强罪名适用的明确性、统一性。
推动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协同治理
网络平台是网络水军实施违法犯罪的主要场域。强化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治理,应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协同治理。
首先,推动完善账号实名与准入机制。督促平台筑牢源头防线,防范虚假账号批量注册,细化网络水军信息识别标准,强化账号信息管理和审核。例如,严格落实账号注册实名制,限制同一设备或IP地址账号注册数量,对异常高频注册行为启动人工审核,识别并拦截批量注册行为。此外,建议网络平台借助大数据模型有效筛定、封禁网络水军账号,隔离异常信息内容。
其次,推动跨部门协同治理与针对性治理。由于网络水军违法犯罪通常涉及多种行为、多个地区,有必要协同各职能部门建立定期协商、研判预警、信息共享机制。针对不同违法犯罪类型精准施策:对于煽动言论型,应予以重点打击,鼓励平台利用智能技术增强对特定言论的识别能力,并设置自动屏蔽阻断程序;对于编造传播型,可要求平台对争议较大、存疑内容予以标记,提醒用户可能存在虚假信息,限制涉事账号发布、转载内容;对于恶意攻击型,应健全被攻击者保护机制,如建议平台向用户提供一键取证等功能、构建简易申诉机制;对于虚假宣传型,因其与财产违法犯罪联系紧密,应推动平台根据举报、投诉信息及时采取断开连接、屏蔽搜索等措施,阻断违法犯罪规模进一步扩大。
再次,推动构建梯度处置与动态追责机制。推动平台建立多层次处置机制,针对违规账号实施梯度化动态管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从提示、警告直至列入“黑名单”的递进式措施,并记入用户信用记录。同时,完善动态追责联动机制,建议平台主动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送线索,以便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加强监管。
(作者分别为北京职业政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