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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梳理苏轼法律思想的原典内涵,为新时代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和队伍建设提供有价值的传统法治文化借鉴—— 苏轼法律思想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的传承转化
2026-06-15 10:42:00  来源:检察文化

□苏轼法律思想既有鲜明的时代针对性,又蕴含超越时代的法治智慧与价值的前瞻性,其思想内核可以归纳为民本便民、慎刑恤狱、法顺人情、严于治吏四个方面。

  □苏轼法律思想中安民、养民、护民的价值追求,与新时代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高度契合;“罚疑从去”“宽严得当”的慎刑理念,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精神高度契合;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司法通融智慧,为高质效检察办案提供了有益参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在中华传统法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苏轼不仅是一代文宗,更是长期执掌地方狱讼、兼具儒者仁心与先进治狱理念的宋代士大夫。系统梳理苏轼法律思想的原典内涵,能为新时代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和队伍建设提供有价值的传统法治文化借鉴,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苏轼法律思想的核心内涵

  苏轼法律思想来源于他曲折的仕途经历与对底层民众疾苦的亲身体察,同时包括人文温度和法治思考。梳理其思想内核,可以归纳为民本便民、慎刑恤狱、法顺人情、严于治吏四个方面。

  其一,民本便民,坚持立法为民和因法便民的宗旨观念。苏轼法律思想继承了传统儒家民本精神,“民者国之本”是对“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精辟阐释。在《刑赏忠厚之至论》开篇,苏轼便阐述了民者国本的法律立场观:“尧、舜、禹、汤、文、武、成、康之际,何其爱民之深,忧民之切,而待天下之以君子长者之道也。”其《策别训兵旅二》直言:“民者,天下之本”,在《通其变使民不倦赋》中提出:“是知作法何常,视民所便。”他主张立法应当顺应百姓现实需求,秉持法度变通、便民利民的治理思路。这一理念并非停留在纸面上。苏轼被贬黄州时,看到当地因为贫困而流行溺婴的恶习,虽然身为“不得签书公事”的贬官,仍写信给鄂州知州请求立法严令禁止,并倡导组织民间慈善团体育儿会救助贫苦婴孩、遏制溺婴恶习。该行为诠释了苏轼“因民而立法”的价值追求,即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的生存权与人格尊严,而不在于单纯施以惩戒。

  其二,慎刑恤狱,遵守宽严相济和疑罪从轻的司法原则。苏轼在《刑赏忠厚之至论》中提出“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文中借尧和皋陶的对话阐明慎刑观念,皋陶三次提出杀论,尧三次提出宥论,最后天下畏皋陶执法之坚,而乐尧用刑之宽,表明司法刚正和立法宽仁之间的辩证关系。苏轼在立法上反对《道德经》所言“法令滋彰”的治理方式,认为烦琐的法律条文会模糊法律边界,削弱司法权威,不利于在基层落地执行。在狱政管理方面,针对囚犯“饥寒瘦死狱中”的乱象,他大力批判并主张用人道标准对待囚徒。在司法裁量方面,苏轼一直坚持“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司法底线,对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豪强恶霸采取从严惩处的态度,对迫于生计或因过失触犯律法的底层民众酌情给予从宽处理。该方式体现了刚柔并济的司法智慧。

  其三,法顺人情,提倡礼法相融和情理兼顾的司法观念。苏轼法律思想受到传统儒家情感哲学的影响,认为法律应该顺应人情并且疏导人情。他在《礼以养人为本论》中提出:“夫礼之初,始诸人情”,认为司法办案不能机械拘泥于成文法条,而要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若死守法条而漠视现实情理,极易造成司法僵化。苏轼在杭州任职时曾审理一起绸缎商人诉制扇百姓欠两万钱的民间债务纠纷,制扇人当庭辩称“以制扇为业……连雨天寒,所制不售,非故负之也”。为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苏轼主动为制扇人的扇子题诗作画,围观众人以千钱争取一扇,顷刻间,扇子全部售出,制扇人也得以清偿所负债务。此案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效果,成为传统社会情理司法的经典范本。

  其四,严于治吏,坚守法禁自上而下和秉公守正的为官准则。苏轼为官四十多年,经历各种起伏却始终没有改变初衷。他在《赤壁赋》中写下“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这既是他个人修身立德的文学抒怀,也是他一生为官理政、敬畏法度的真实写照。在吏治上,苏轼在《策别课百官一》里提出“厉法禁自大臣始,则小臣不犯矣”,这改变了传统律法“刑不上大夫”的官吏特权观念,强调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律法威严应当自上而下、先施用于权贵大臣,要求公职人员以身作则和遵纪守法,体现传统法治思想中朴素的平等理念。苏轼无论身居高位还是身处困境,一直保持着对法治的敬畏和对为官底线的坚守,塑造出传统士大夫身为司法官清廉守正的完整人格形象。

  苏轼法律思想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启示

  苏轼法律思想既有鲜明的时代针对性,又蕴含超越时代的法治智慧与价值的前瞻性,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代法治建设与检察履职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传承“以民为本”理念,将传统民本情怀融入新时代检察为民实践。苏轼法律思想中安民、养民、护民的价值追求,与新时代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高度契合。传承弘扬传统民本法治精神,要求检察机关始终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民生至上、造福于民。立足就业、社保、食药安全、劳动权益保障等民生重点领域,聚焦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紧盯群众急难愁盼和民生突出违法问题,深入开展“检护民生”工作,找准检察履职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实事,切实将传统民本智慧转化为新时代检察为民的生动实践。

  贯通“慎刑恤狱”传统法治思想,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刑事检察履职全过程。苏轼“罚疑从去”“宽严得当”的慎刑理念,与当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精神高度契合。其中蕴含的辩证思维启示我们,办理刑事案件必须精准把握宽与严的尺度边界,坚持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罚当其罪。一方面,对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以及具备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的案件,依法从严追诉,充分发挥刑罚惩治与震慑功能。另一方面,针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以及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案件,应充分释放司法善意,发挥从宽处理的教育感化作用。同时,做到严以济宽、宽以济严,实现宽与严的辩证统一,确保宽严尺度均衡妥当。

  汲取“法顺人情”司法智慧,将办案质效体现在案结事了人和上。苏轼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司法通融智慧,为高质效检察办案提供了有益参考:司法裁判既要明辨是非,又要把化解矛盾和促进善治作为最终目标。检察机关应严格对标最高检工作部署,自觉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高质效开展信访工作,充分用好检察听证、检调对接、当事人和解、司法救助等多元矛盾化解机制,促使各方当事人在法治轨道内定分止争、化解隔阂。具体到“四大检察”履职:刑事检察侧重促成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民事检察着力促成当事人息诉和解;行政检察聚焦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公益诉讼检察优先通过磋商和检察建议督促相关主体整改,修复受损公益,推进社会治理。检察履职要始终锚定案结事了人和目标,以高质效办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把“法顺人情”的传统司法智慧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实效。

  树立“秉公守正”的品格,将廉洁从检贯穿履职全过程、各环节。苏轼所言“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中体现的廉洁自觉态度,以及“厉法禁自大臣始”这一蕴含法律面前无特权观念,为新时代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检、公正司法提供了丰富的传统法治文化滋养。在廉政教育方面,应当挖掘传统官德修养中的廉政资源,将其转化为检察廉洁教育的生动教材,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要深化检察文化培育,将民本情怀、慎刑理念等与新时代检察精神深度融合,厚植司法为民的价值底色。在制度保障方面,要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健全检察权运行全过程制约监督体系,提升整体法律监督质效。

  编辑: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