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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因诈骗罪一审获刑
2020-09-24 10:47:00  来源:

  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诈骗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编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