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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因盗窃罪一审获刑
2021-01-29 11:07:00  来源:

  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包某某盗窃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包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编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