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李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一审获刑
2021-03-29 09:28:00 来源:
编辑: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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