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刘某某判处有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三百元。
刘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一审获刑
2021-03-29 09:29:00 来源:
编辑: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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