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罗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与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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