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朱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元,不适用缓刑。
朱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一审获刑
2021-08-23 10:28:00 来源:
编辑:周全
上下篇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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