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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一审获刑
2021-12-20 15:37:00  来源: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宫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宫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三百元。

  编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