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叶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叶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叶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一审获刑
2021-12-20 15:43:00 来源: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全
上下篇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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