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各环节的问题案件,如何细化检察办案环节司法责任认定有关标准?
开展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时,对上级检察院的审核指导意见有习惯性路径依赖,如何实质化开展检察官惩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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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检察权运行、司法办案权责设置、内部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天津市检察院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四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与推动加强检察管理工作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专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有机结合,修订完善检察办案职权清单、责任清单(简称“双清单”),有效促进了督察成果的高质量转化。
天津市检察院坚持“责任本位、因责赋权、权责一致”,重点聚焦权责设置不清晰、权力行使不充分、办案权保障不到位问题开展深入自查,细化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表现,提出发现问题的方法,共查找出不严格执行权力清单、随意设置审批权、办案团队职责不清等10余个权责执行不到位问题。
以往职权清单偏重于不同办案主体的职责分工,难以直接作为认定检察人员责任的依据,导致出现边界模糊、追责困难的现实问题。天津市检察院探索实行司法责任制“双清单”模式,在制定职权清单的同时制定责任清单,列举办案责任的主要常见情形,为确定司法责任、追究监督管理责任提供场景化、更明确直接易操作的参考方法,解决了责任认定难问题。
“双清单”模式以司法责任制权力责任设置为基础,同步完善了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权责体系,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倒逼管理人员、办案人员切实将司法责任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各环节。例如,针对部分基层检察院未严格执行权力清单,自行调整检察官、检察长办案权限和部门负责人审核权限的问题,天津市检察院在新修订的《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职权清单中,增加“检察长、检察官的职权,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之外,分院、基层检察院可结合实际和一定时期内的办案需求,经报市检察院审核批准,并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检察长决定,进行适当变更”的规定。这一规定既在司法责任制框架内给予基层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办案主体职权的空间,也为权限调整设定了规范程序。
此外,天津市检察院还对2023年评查不合格的6件案件开展责任调查,对2024年中政委执法司法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一起问题案件进行分析研判,举一反三开展挂案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