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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e站】“躺着挣钱”的错误姿势
2022-05-06 17:01:00  来源: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接受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高某在2020年3月至8月间,将本人及王某等6人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QQ账号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从中收取1%至2%的“手续费”,高某帮助结算金额140余万元,获利2余万元,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姜堰区检察院迅速组建办案组,对该案进行审查。

  案件详情

  经审查发现,2020年3月,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联系王某等6人,让其提供各自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QQ账号用于转账,并告知可从每笔转账中获取“手续费”,后高某将自己及王某等6人名下账号提供给在缅甸的张某,用于接收敲诈勒索的赃款。

  2020年3月至8月间,唐某等男子添加QQ头像或性别显示为女性的陌生人为好友,根据对方提示下载某APP“裸聊”,当“裸聊”过程被对方录音录像后,被胁迫转账或发红包至高某、王某等7人名下的银行卡、QQ等账号。高某、王某等7人共接收600余名被敲诈勒索男子的170余万元,从中收取“手续费”4余万元,并将接收的赃款在7人的账户之间进行多层级转移,最终由高某统一转账至张某提供的帐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姜堰区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高某、王某等7人提起公诉,2022年4月,高某、王某等7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

  检察官提醒

  网络“裸聊”有圈套,被迫转账发红包;提供“两卡”等账号,转移赃款罪难逃。当前,电信网络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犯罪分子易利用人性弱点通过“裸聊”实施敲诈勒索,广大民众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莫让犯罪分子虚构的“网聊美女”迷惑了双眼。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非法出租、出售,更不得用于转移赃款,不然轻则泄露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犯罪,社会公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

  编辑: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