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对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
宋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一审获刑
2022-06-21 15:15:00 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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