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对吴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吴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一审获刑
2022-06-21 15:18:00 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全
上下篇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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