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我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司法办案中加强纪检监察监督的意见(试行)》,切实加强内部监督,着力规范检察权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
一是明确了责任的主体。明确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司法办案活动监督由检察长统一领导,纪检组长具体负责,纪检组、监察室履行具体职能,各司法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积极参与配合。
二是厘清了监督的范围。明确了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司法办案监督的侧重范围,围绕司法办案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办案的情形,是否存在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不廉洁情形,是否存在不敢担责、不认真履职的情形,是否存在案件质量问题屡查屡犯、屡纠不改的情形等重点开展监督,与案管部门围绕案件实体、程序以及流程瑕疵、法律文书质量等开展的监督管理形成了有效区分。
三是罗列了监督的重点。为进一步理清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司法办案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文件以清单形式逐一梳理出需要重点发现和防止纠正的行为,其中包括侵犯当事人权益、不严格执行过问案件报告制度、超过职权清单越权办案、办案效率明显低下等19类行为,为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提供了具体有效的抓手。
四是强化了结果的运用。《意见》罗列了纪检监察部门强化对司法办案的监督的各种方式和途径,明确了对监督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违纪违规问题乃至违法问题的处理方式。同时,明确将监督的相关信息同步载入相关人员的司法、廉政档案,作为错案责任追究、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以及各类考评、考核的重要依据,并根据不同情形及时向党组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