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廉洁从检“十条纪律”
一、高检院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廉洁从检十项纪律》
(一)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二)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三)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
(五)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六)不准接受下级人民检察院来京人员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七)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八)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九)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十)不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