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内务管理规定
2018-03-01 16:09:00  来源:

  为加强全院机关事务管理,促进机关事务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更好地服务保障各项检察工作开展,根据中央、省市委和上级院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修定本规定。 

  公务接待管理 

  第一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简化礼仪、务实节俭、高效透明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报批手续。 

  第二条 各部门承办公务接待,应当在苏检掌上通上填报《公务接待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转办公室统一安排,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提前1个工作日送办公室。 

  第三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电话通知、联系记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原则上不予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当统筹安排。公务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院食堂。 

  第四条 按照对等、对口、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来宾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超过3人,来宾超过10人的,陪餐人员不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陪餐人员一般由主办部门分管领导确定。 

  早餐一般在住宿地点用自助餐,午餐和晚餐一般在院食堂安排。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用餐的严格控制规格和接待标准,所有公务接待不得饮酒。 

  第五条 住宿安排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院主要领导等省部级以上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省院其他领导及省辖市院主要领导可以安排单间,费用自理的按来宾要求安排。房间不摆放鲜花、水果,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安排营业性娱乐活动或其他消费活动。 

  第七条 干警职工因需要加班,一般应提前向办公室申请,由食堂提供工作餐,特殊情况需外出就餐的,标准应控制在每人50元以内,不得饮酒。 

  公务车辆管理 

  第八条 严格公车管理。执法执勤车辆严格保障执法办案;应急用车严格按照《泰州市姜堰区公车改革过渡期间保留公务用车使用口径》《关于车改过渡期间保留公务用车使用有关问题的补充口径》的相关事项保障,其余情况一律不派车。省内执法执勤用车和应急用车由用车部门申请,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省外执法执勤用车和应急用车由部门申请,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 

  第九条 保障车辆一律从办公地点出发,不得要求驾驶人员到其住所专程接送;公务用车原则上需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便于车队在安排车辆时整合资源,统一派车;申请事项不符合口径要求的,一律不予保障,自行选择交通方式。 

  第十条 依法妥善处理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案,同时向用车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并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现场勘验、事故责任认定和保险理赔等工作。用车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分管领导和检察长报告,并与政治处、控申科等部门做好沟通协调,防范和处理可能引起的网络舆情及社会影响。驾驶人员按事故鉴定及相关规定,承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区级机关公车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等制度规定。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办理保险和加油卡,办公室安排人员跟车加油。江苏省境内加油,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特殊情况使用现金加油,必须有随行人员证明,方可报支。 

  车辆维修需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原则上到政府定点单位进行维修。驾驶途中发生故障的,报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就近维修。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驾驶人员出车前应做好轮胎、刹车、燃油、机油等常规项目的检查,确保行车安全。非执行紧急公务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公务用车严禁停放在饭店、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不适合的地点。驾驶人员违章受处罚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当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清洁。确保通信畅通,随时做好出车准备。工作日和执行任务期间,不得饮酒。 

  第十四条 严格车辆入库管理。所有车辆夜间和节假日(含双休日)一律进院入库,按指定位置停放。因公务、长途外派等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必须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并由办公室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公车管理台帐,定期公示公务车辆的运行费用。办公室会同监察室应适时对所有车辆的车容、车况、性能、运行、维修等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六条 加强外来车辆管理。院大门应正常保持关闭状态,车辆进出时由门卫负责开启。外单位车辆一般在院外停放,因工作需要进入院内时,门卫必须检查核实驾乘人员身份,经接待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公务外出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必须有上级检察机关、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式通知,并经检察长批准。社会团体、民间机构的邀请函不得作为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依据,确需参训参会的,由政治处审核并报检察长批准。不得借开会、学习、培训、考察之机变相旅游。学习考察活动结束后必须在2周内向分管领导递交学习、考察报告。 

  第十八条 符合派车接送规定的按照公务车辆管理规定执行。到省外出差的除上级机关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的之外,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应由出差人员所在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与办公室对接后,报检察长或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 

  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外出活动结束后1周内,凭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的通知或签字的票据,结清费用。 

  财务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实行预算控制与开支范围、支出标准规定相结合。各项支出应当服从部门预算,严禁无预算、无计划的开支,严禁各项开支相互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与集体审定相结合。一般性支出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开支5万元以上的由院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集体审定。 

  第二十一条 支出手续实行领导审批签字与会计基础规范相结合。不经领导审批,不得办理任何支出;财务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监督,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各项办公办案业务经费,包括:公务接待费、差旅费、会议(培训)费、资产购置费、印刷广告费、宣传制作费、咨询(讲课)费、图书资料费等,必须附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发票、清单等),方可报支。经办人需在原始凭证上签字,注明资金用途,并应有部门负责人(证明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严格公务卡制度。按财政部门规定,所有财务收支,包括:差旅费、接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各项业务开支等,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支出风险。 

  持卡人结算时,应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凭本人签名的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有效发票等原始凭证,在15日内,按规定流程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严格政府采购制度。院内工程建设、装修以及购置大宗办公用品、各类器材设施等,严格按照《泰州市姜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求,按计划集中采购。 

  办公区域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车辆停放管理。所有公务用车和私家车辆,一律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第二十五条 爱护花草树木,严禁踩踏花草、攀折树木。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遇有垃圾,主动清除或通知物业处置。 

  第二十六条 保持办公室内整洁。桌椅及其它办公用品应摆放整齐,不得乱放私人物品。严格执行禁烟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和会议室吸烟,严禁吸游烟。 

  第二十七条 加强水电管理。水电工要对水龙头、水阀、冲水器等用水设备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故障或损坏的,原则上在12小时内排除或维修完好。严格执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关于空调使用规定,夏季温度应调控在26度以上,冬季温度应调控在22度以下。 

  第二十八条 加强纸张使用管理。积极推行网上办公,控制发文和印数。为律师提供复印、光盘刻录等有偿服务的,承办部门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票据,收取的现金视数额情况由承办部门适时缴至财务室。 

  食堂就餐管理 

  第二十九条 食堂实行定时保障就餐。早餐时间为7:30—8:20,午餐时间为12:00—12:30。除特殊情况外,提前或超时食堂不予供应。 

  安全防范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巡查制度。保安人员应坚持日夜在岗巡防,24小时定时对办公区各部位进行全面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夜间要加强对办公区的警戒和巡查。发生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果断予以处置并立即报告带班领导。 

  严格值班制度。正常工作日由一名干警和一名保安值夜班,每个值班日(公休日和法定假日)由一名带班领导和三名干警及三名保安负责值班工作,三班轮流。女同志不安排夜班。 

  值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2:00-17:30(夏季12:00-18:00),晚间17:30-次日8:00(夏季18:00-次日8:00)。 

  值班干警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监管办公楼安全,协助处置各类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保持值班电话畅通,节假日值班按要求向市院汇报值班情况;检查督促保安人员按时锁闭办公区通道门;按规定填写值班日记并做好交接。 

  第三十一条 加强防火工作。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各部位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每半年检查更换一次,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实际操作消防常识和技能,并如实做好记录。严禁在档案室、机要室等重点部位吸烟或使用明火,食堂管道燃气每次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燃气阀,每天下班前检查水电及燃气关闭情况。 

  第三十二条 加强防盗工作。办公室定期检查一次大楼监控系统,以及重点部位的报警系统。监控探头或报警设备发生故障,原则上应在当天下班前维修恢复,最迟不超过24小时。所有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应将案件卷宗、涉密文件、贵重物品等妥善存放,并注意关好门窗。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安全用电管理。所有工作人员下班前应关闭各类电器电源,节假日期间除监控系统、机要室、传真室等必须不间断供电的部位外,其余电源应全部关闭。 

  办公室、监察室应当在放长假前全面检查各办公室安全防范情况。每次安全检查情况,必须有书面记载。 

  工作秩序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日常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因学习、出差、病假、事假等不能正常出勤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院领导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报检察长审批;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半天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1天报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报检察长审批。休假结束后应及时销假。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勤、休假情况进行管理,政治处应建立登记台账备查,监察室不定期组织督察。 

  第三十五条 所有干警职工(包括聘用制、合同制人员)要保持仪表庄重、着装得体。不得纹身、染彩发、着奇装异服。男同志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女同志不得化浓妆,穿戴过于暴露的衣裙。在院内及在外从事其它公务活动期间不得穿拖鞋、背心。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统一着装要求,禁止制服与便服、不同类型的制服混穿。领带、检徽、警衔标志等保持佩戴正确、完整、清洁。非公务活动期间不得佩戴检察徽标。严禁佩戴检察徽标在公共场所就餐、休闲活动。 

  第三十七条 保持良好办公秩序,接听电话文明规范,系统内部通讯,原则上使用专线电话。通话尽量简明扼要,控制通话时间,禁止长时间占用电话聊天。 

  第三十八条 工作时间不得玩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不得访问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不得玩游戏、看小说、炒股、购物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不得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慰问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上级机关及工会有关经费开支和奖励、慰问相关规定。干警职工(含退休人员)本人因病住院,一般由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等一同前往看望慰问,并统一以组织名义给予慰问金1000元;在职干警职工(工会会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因病住院,可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600元。同种病当年不重复慰问。在职干警职工(工会会员)本人患重大疾病,可给予慰问补助,全年补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在职干警职工(工会会员)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可给予慰问补助,全年补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 

  第四十条 干警职工(含退休人员)去世,除严格执行人社部门制定的抚恤金等规定外,可以组织名义派员上门悼念慰问,慰问标准2000元;在职干警职工(工会会员)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慰问标准1000元。 

  第四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干警职工生育,可以组织名义给予祝贺慰问,慰问金标准1000元(不再同时享受住院慰问)。 

  第四十二条 干警职工退休,可以召开欢送会,并以单位名义赠送纪念品,标准不超过600元。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院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等相关部门负责内务管理工作的执行以及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况给予相应的问责处理、纪律处分;如有违法情形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干警职工、聘用制人员、合同制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自2018年 2月1日起执行,2013年5月印发的《规章制度汇编》相应内容同时废止。 

  编辑: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