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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盗窃、抢夺案
2020-04-22 10:47:00  来源: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韦某盗窃、抢夺案

  ——依法对潜逃多年归案后真诚悔罪的被告人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基本案情】

  韦某于2005年期间应同乡邀请至泰州市姜堰区打工。因一时未找到工作,便接受怂恿,与十余名同乡在泰州姜堰、高港、兴化等地,采取戳破货车油管的方式致车辆不能正常行驶,并趁司机检修之际盗窃、抢夺钱财。2005年9月至10月期间,韦某共参与盗窃5次,窃得现金8.05万元;参与抢夺1次,抢得现金4.6万元。案发后,韦某潜逃回广西家中,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9年3月24日被抓获归案。韦某潜逃期间,该案四名主犯已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6月4日,侦查机关以韦某涉嫌盗窃罪、抢夺罪,向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依法对韦某进行讯问,韦某以时间太长,记不清楚为由拒不供述。检察官遂向其出示当年多名同案犯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在认定韦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告知其是否认罪以及在不同阶段认罪的量刑差别。在大量证据前,韦某最终承认所犯的罪行,但不愿意退赃、缴纳罚金,认为自己属于潜逃多年后被抓获归案,参照当年同案犯判决,即使退赃、缴纳罚金,还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担心“人财两空”,认罪不认罚。

  针对韦某的顾虑,检察官详细解释了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宣读了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说明只要真诚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同样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并告知其行为在当时、当地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理应受到严惩,如今应当尽力弥补年轻时的过错,同时争取法律最大限度的宽大处理,尽早回归社会和家庭,承担起家庭责任。同时,检察机关与辩护人进行沟通,当面听取了韦某辩护人的意见。针对辩护人提出的,14年前的旧案实践中如何应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疑虑,向其明确表示旧案依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但需认罪、悔罪,并落实到具体行动上。韦某打工多年存有一定积蓄,如有能力但拒不退赃,则可能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告知辩护人是否认罪认罚可能提出的不同量刑建议,辩护人认同了检察机关意见,向韦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精神实质。

  后韦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要求辩护人联系家属帮助退赃。经过多方筹集,韦某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12.65万元,预缴罚金3万元,并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6月24日,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以韦某涉嫌盗窃罪、抢夺罪提起公诉,并依据韦某退赔意愿、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的量刑建议。2019年7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韦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韦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发布意义】

  对潜逃多年被捕归案的被告人,同样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没有适用案件范围和诉讼阶段的限制,除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之外,都可从宽进行处罚。对于尚在潜逃或潜逃多年被捕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其真诚认罪、悔罪,依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鼓励潜逃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转化,鼓励其真诚悔罪,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对被告人“认罚”的考察重点是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等因素进行考量。本案中,韦某在案发后的14年内未再次触犯法律,主动退赃并预缴罚款,体现了其真诚认罪、悔罪的态度。检察机关从宽对其提出量刑建议,既实现了“有罪必究”的社会正义观,一定程度弥补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又化解了被告人对抗情绪,增强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和信心,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

  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处理原则,检察机关在办理时隔多年的旧案时,注意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选择适用处罚更轻的刑罚,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和法治的进步。本案中,韦某之所以与同案犯的刑期差别巨大,是因为如今量刑标准较之当时有了变化,根据法律原则对其适用了现行量刑较轻的标准,同时结合韦某主动认罪认罚的情节,从宽对其提出量刑建议,体现了程序和实体的双重激励。

  编辑: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