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案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民事抗诉跟进监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
【要旨】
对法院不采纳下级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上级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可用抗诉方式跟进监督。检察机关采用本系统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相关资质文书,进一步证明鉴定意见合法有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6日,陈某林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将袁某、张某梅起诉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5月29日,袁某、张某梅共同向陈某林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7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陈某林依约向袁某、张某梅出借了款项,但借款到期后,袁某、张某梅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陈某林多次追要未果。诉讼中,袁某、张某梅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袁某、张某梅偿还陈某林借款1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8年8月16日张某梅向姜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发现本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对案涉借条中借款人签名处“张某梅”签名字样是否为本人书写委托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袁某、张某梅与陈某林借条上借款人签名处“张某梅”签名字迹与张某梅本人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2018年11月16日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向姜堰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9年2月2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书面答复,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资质存在疑问,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效力待定为由,决定不予再审。
姜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不予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启动跟进监督程序,提请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泰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在2013年12月依法取得了《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且2018年5月纳入江苏省司法厅公布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苏省)(2017年度)》中鉴定机构备案名录,鉴定人员取得鉴定资格证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和方法科学合法,鉴定意见应予以采信。检察官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原审卷宗中陈某林提供的借款照片与其主张借款金额不相符,二者相差较大,证据存疑;获取的民政局提供的婚姻关系证据,证明2015年1月26日张某梅与袁某办理离婚手续,而案涉借条形成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借款系在二人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形成,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判决张某梅承担债务没有事实依据。
2019年8月26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10月9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借鉴意义】
1.对法院不采纳下级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上级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可用抗诉方式跟进监督。跟进监督作为一种补充监督方式,其主要运用于检察机关认为被监督对象确有错误,但拒不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形。检察机关对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不予采纳的案件,应认真审查检察监督理由是否正当、充分,认为法院处理结果错误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建议再审、抗诉等方式跟进监督。
2.检察机关采用本系统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相关资质文书,进一步证明鉴定意见合法有效。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中心的设立是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而具备鉴定资质是司法鉴定中心为检察监督服务的前提。本案中,法院因检察机关未提供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资质,鉴定意见效力待定决定不采纳再审建议,检察机关通过补充调查,提供有关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取得鉴定资质的证据,充分证明了案涉鉴定意见具备证明效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