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王某某、杨某某等28人提起公诉。
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等28人,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某、田某某、王某某伙同虞某某、丁某某等人在华纵公司从事催收业务期间,纠集多人为共同实施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