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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经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05-15 14:59:00  来源:

  刘某某、经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6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经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编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