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钱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钱某某判处有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三百元。
钱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一审获刑
2021-03-29 09:30:00 来源:
编辑: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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