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七千元,与原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九千元;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与原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二千元;责令刘某、王某共同退款人民币二百三十七万零七十元一角八分,发还给相关集资参与人。
刘某、王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获刑
2021-03-29 09:57:00 来源:
编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