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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