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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因盗窃罪一审获刑
2021-09-27 16:17:00  来源:

  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盗窃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编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