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李某某、张某某因寻衅滋事罪一审获刑
2021-09-27 15:06:00 来源:
编辑:周全
上下篇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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