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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一审获刑
2021-10-26 09:22:00  来源: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刘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编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