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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沈某某、朱某某、费某某批准逮捕
2021-11-22 14:25:00  来源: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沈某某、朱某某、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2021年10月29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对三人批准逮捕。

  编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