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
杨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一审获刑
2021-12-20 16:07:00 来源: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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