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刘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三百元。
刘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一审获刑
2021-12-20 16:11:00 来源: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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