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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因交通肇事罪一审获刑
2021-12-20 16:13:00  来源: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