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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检拍案】君子爱“材” 擅取为“盗”
2022-09-20 10:20:00  来源: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偷挖旁人树木,美化自家小区,泰州市姜堰区的刘老汉自认为“一心为公”,却不料已经违反法律。

  60多岁的刘老汉偶然发现城区即将拆迁的地段有片花木十分茂盛,就想挖点移栽到自家小区观赏。心动不如行动,当天中午,刘老汉就带着小铁锹骑着“小电驴”来到目的地,精挑细选后对一棵青枝绿叶的小叶黄杨“下手了”。树木的主人李女士在家门口看到刘老汉经过,“小电驴”上的树十分眼熟,经过查看,果然发现自家小叶黄杨已经不翼而飞,原地只剩一个大坑,赶忙报警。忙碌了半天的刘老汉在自家车库门前的公共绿化带栽好树木,还没来得及欣赏,便被民警人赃并获。经鉴定,刘老汉偷挖的这棵小叶黄杨树价值人民币8000元。日前,公安机关以刘老汉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君子爱“材”,也应当取之有道,无人看管的东西并非就是无主之物,不能擅取,更不能心存侥幸。

  编辑: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