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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 驾车强行闯卡,当心构成犯罪!
2018-06-28 09:11:00  来源:

      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为逃避交警执法检查,竟一再驾车强行闯卡,最终被绳之以法。6月21日,经姜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期说法检察官: 

      余小平

 姜堰区检察院公诉局局长  开发区检察室主任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30日晚,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一辆加装“爆闪灯”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外出,在途径姜堰区大庆路时,适逢交警部门在该路段设卡查处违法驾驶行为,执法人员当场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想到自己无证驾驶无牌改装车辆,王某担心受到处罚,竟直接驾车闯卡,将一名检查人员当场刮倒在地,后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其实,这对于王某来说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今年3月12日晚,王某就曾驾驶该摩托车在姜堰城区某红绿灯路口强行闯卡,当时侥幸逃脱交警检查。时隔不到两个月,王某故伎重演,事发后不久即被抓获归案,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相关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本案中,王某非但没有减速停车接受检查,反而直接驾车冲卡,造成1名检查人员受伤,事发后加速逃离现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危险性,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根据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闯关行为人只要有加大油门逃避检查等情节,就可以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的暴力方法,即使未造成执法人员严重伤情等后果,其行为也已经涉嫌妨害公务罪。 

  检察官提醒: 

  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且随身携带驾驶证,悬挂机动车号牌,无证驾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都是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设卡检查的根本目的,在于查禁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保护驾驶员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实维护交通和社会秩序。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仅是对自己,更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在遇到执法检查时,驾驶员切不可强行冲卡,否则面临的将不仅仅是罚款、扣证等行政处罚,还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切莫心存侥幸,因小失大。 

  编辑:包婧